發言日期 103/09/12
發言時間 19:39:59
發言人 張立人
發言人職稱 副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27638800
符合條款 第 49 款
事實發生日 103/09/15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03/09/15
2.公司名稱: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
6.報導內容:不適用
7.發生緣由:
(1)本公司與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泰銀行」)股份轉換案前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3年7月29日以金管銀控字第10300117170號函准予照辦,本公司業於103年8月11日第5屆第23次董事會決議訂定增資基準日暨股份轉換基準日為103年9月15日。
(2)萬泰銀行股東持有之股份,將於轉換基準日(103年9月15日)按本次股份轉換對價條件,即每1股萬泰銀行普通股換發本公司0.2股新發行普通股及現金新臺幣13.40元。股份轉換之股票交割及現金支付方式如下:
(一)股票:本次增資發行新股將直接劃撥至萬泰銀行股東原存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之證券存摺帳戶,並於同日上市買賣;若尚未開立集中保管帳戶者,轉換後股數將撥入登錄專戶內,俟股東開立集保帳戶並填具「(673/671)登錄專戶轉帳申請書」後,再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基證券」)申請轉撥作業。股東因股份轉換取得不滿一股之畸零股部分,將依股票面額(每股10元)按比例折算以現金給付,計算至「元」為止(不足一元之部分捨棄)。
(二)現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凱基證券將按萬泰銀行股東於股份轉換基準日持有股數計算至新臺幣「元」為止(不足一元之部分四捨五入),並扣除證券交易稅、銀行匯款費用或掛號郵寄支票之郵資後,以匯款或開立禁止背書轉讓支票方式支付。
(3)有關萬泰銀行股東因股份轉換取得本公司股票及現金之稅負說明如下:
(一)股票: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28條第4款規定,因股份轉換取得股票部分得免徵所得稅及證券交易稅。
(二)現金:股份轉換取得現金部分因屬現金售股,不適用金融控股公司法第28條第4款規定,股東仍應依現行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及證券交易稅。(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將代為辦理證券交易稅之繳納)
8.因應措施:不適用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公告本公司與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換案之股票及現金發放相關事宜
2014-09-12
重大訊息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