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言日期 100/06/24
發言時間 17:27:41
發言人 曾垂紀
發言人職稱 資深副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27638800
符合條款 第二條 第 21款
事實發生日 100/06/24
說明
1.股東會決議日:100/06/24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張家祝/常務董事
童兆勤/常務董事
廖龍一/常務董事
蔡清彥/常務董事(獨立董事)
鄧慧孫/董事(獨立董事)
鮑泰鈞/董事(獨立董事)
許道義/董事
楊文鈞/董事
曾垂紀/董事
蕭峰雄/董事
陳 鑫/董事
魏美玉/董事
林素蘭/董事
歐興祥/董事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公司/法人董事
台灣銀行(股)公司/法人董事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因兼任其他公司職務而從事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行為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職務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
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