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言日期 103/10/30
發言時間 18:33:32
發言人 張立人
發言人職稱 副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27638800
符合條款 第 2 款
事實發生日 103/10/30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2144號民事判決有關黃耀南、凱基證券、楊光耀間請求返還股票事件。
2.事實發生日:103/10/30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就黃耀南請求凱基證券及楊光耀返還仁信證券股票之民事訴訟案件,凱基證券頃接獲最高法院判決書,判決原判決(即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重上更(四)字第47號判決)廢
棄,並發回臺灣高等法院更審。
4.處理過程:委請外部律師處理。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公司財務業務均無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將繼續委請外部律師處理,以維護本公司權益。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